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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作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0-12-15 18:16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作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七届九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1日


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作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了支持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产业协作发展,深化精准扶贫,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适用于在对口帮扶地区(广西罗城县和环江县、广东和平县,下同)开展产业协作项目的企业。

  第三条  经事先备案的面向对口帮扶地区的投资扶贫协作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四条  面向对口帮扶地区投资的企业在福田区设立总部、研发中心、结算中心和销售中心等租赁产业空间的,按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最高2000平方米的房租支持,累计支持时间不超过3年。对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五条  在福田区和对口帮扶地区之间开展业务产生的物流支出费用,经专项审计后,按照实际物流支出的20%,每年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经事先备案,企业在对口帮扶地区开展扶贫协作项目,按生产经营规模,每年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七条  在对口帮扶地区开办公司、设立分公司、营业销售网点、生产基地等的企业,根据开办、设立实际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支持。

  第八条  到对口帮扶地区采购农副产品的企业,经专项审计后,按实际采购额,给予最高20%的一次性支持。

  第九条  本政策自2020年12月22日起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所需资金由区财政专项资金负责保障,项目和资金安排由区对口帮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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