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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19-04-17 00:00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19-11098899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19〕1号
  • 信息索取号: /2019-11098899
  • 责任部门: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七届四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44

  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加快推进纳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福田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

  (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

  (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

  (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

  (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

  (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

  (九)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施工许可限额予以调整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限额以上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参照本细则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非工程建设类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

  (一)无需许可审批的空调、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二)无需许可审批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

  (三)无需许可审批的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四)无需许可审批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

  (五)无需许可审批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

  (六)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在居民住宅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进行的零星作业安全监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临时建设,违法占有、使用、转让土地使用权等土地违法行为,以及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规划违法行为;

  (二)我区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

  (三)依法应纳入施工许可等相关许可管理范围的建设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由法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进行监管。

  第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监管应遵循“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行业督导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社区网格化巡查为主、物业管理单位(含物业服务企业和股份合作公司,下同)巡查为辅”的原则。同时遵循“建设单位(业主)、生产经营单位、物业管理单位、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责任主体”)各负其责”的原则,各责任主体全面落实“六个一”要求即“一份备案、一份承诺、一次教育、一套单张、一套监管、一套执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发现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充分发挥各自部门的优势,形成合力。

  区安委办对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履行综合指导职责,统筹协调、督促各部门、各单位抓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督办。

  区应急管理、消防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安全监管、消防监管等职权范围内的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全区小散工程执法查处工作,以及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区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监管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查处街道办事处上报的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

  区住房建设、交通运输、水务、城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辖区内相关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职责范围,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九条  区住房建设部门联合区应急管理部门和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整合网格化管理信息,组织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智慧监管系统,并纳入“智慧福田”体系。智慧监管系统设置备案录入、巡查、上报、跟踪整治、执法处罚端口和行业管理部分的核实督办端口,实现物业管理单位、社区工作站、街道办事处及区住房建设和应急管理部门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管理的互联互通,推动备案、巡查、整治、执法的全过程管理,提高信息流转和处理效率。

  第十条  各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

  (二)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

  (三)充实辖区网格员力量或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抽查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和管理情况,督促指导辖区物业管理单位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安全生产备案服务以及日常安全巡查等要求;

  (四)细化完善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组织和指导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管理单位设立一站式备案服务窗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收集汇总委托的社区工作站和物业管理单位上报的备案信息、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管理台账,全面掌握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动态;

  (五)建立辖区各社区、网格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导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组织落实巡查要求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移送查处制度;

  (六)组织对发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治;

  (七)组织街道有权执法机构依据授权的执法事项和执法权限,依法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对非授权范围的执法事项,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

  (八)组织开展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督促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九)受理有关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投诉,及时组织核查处理;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各社区工作站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街道办事处统一部署,具体负责社区范围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服务;

  (二)落实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设立社区备案服务窗口,指定专人负责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申请;

  (三)配合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的日常安全巡查;

  (四)负责收集汇总本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信息和本社区范围的日常安全巡查信息,建立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台账;

  (五)组织开展社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工作,指导建设单位或业主、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指引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以及督促其佩戴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依法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事故防范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备案服务,配合街道办事处及其辖区有关部门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并定期将安全生产备案信息以及日常安全巡查信息上报所在街道办事处;

  (二)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有关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安全生产指引等内容提前告知建设单位或业主;

  (三)建立健全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及时组织巡查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施工和零星作业活动,发现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活动,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予以制止,并督促其进行整改;对拒不改正的,及时报告辖区街道办;

  (四)配合有关部门、街道开展物业管理区域内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宣传、培训和教育,对备案单位或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以及履行安全告知义务,并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培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

  (五)对于经街道责令停工后仍拒不停工整改的,应该采取禁止物料上楼并督促整改等措施;

  (六)负责对施工现场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防护用品检查,发现不符合防护要求的,应及时制止;对于拒不配合整改的,应及时上报辖区街道办。

  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三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以及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主动申报备案。开工前按本细则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

  (二)选择合格施工方。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时,业主对于零星作业中涉及的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

  (三)自行监督管理。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作业时应安排专人进行现场巡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同时纠正不安全行为,及时自觉报告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

  (四)服从配合检查。应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备案回执、安全生产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现场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熟悉相关程序。应主动了解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熟悉备案资料和程序,积极指导施工作业。

  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

  第十四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并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精心组织,风险自查。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

  (二)规范作业,隐患自改。应根据在建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特点、现场位置等,正确判断和预测施工过程存在的潜在隐患,提前加以预防。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

  (三)落实责任,后果自负。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不得将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层层转包、分包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安全隐患及风险应及时停工整改,在不听劝阻、不积极整改以及不规范操作等情况下,导致现场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纳管程序

  第十五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制度,具体纳管流程包括“备案、培训、巡查、整治、执法、核销”等步骤。

  第十六条  备案受理。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具体分工如下:

  (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物业管理单位(股份合作公司或物业服务企业)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二)物业管理区域外、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物业管理区域内或物业服务企业自行组织实施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所在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并予公告;

  (三)对于限额以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以及暂未纳入我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到股份合作公司备案,由街道委托的第三方机构配合街道综合执法机构开展安全巡查,确保其安全有序施工作业,若发现存在违法加建行为,应立即予以控停。

  上述备案为告知性备案,仅作为安全生产纳管的依据,不作为确认相关工程建设活动或零星作业活动合法性的依据,不视为对违法建设施工或违法生产作业的许可。

  第十七条  备案要求。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备案受理单位)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或业主(以下统称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于当日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播放警示教育视频、风险告知书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按照本细则规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鼓励各街道办加大对安全生产备案服务制度的配套政策支持力度,在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为备案申请人免费或优惠提供相关安全生产防护工具。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到上述对应的部门和单位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其中,零星作业仅需报备作业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人员及其作业内容。

  第十八条  备案处置情形。备案受理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相应处理:

  (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上报街道办集中受理平台转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组织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

  (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通过智慧监管系统及时上报街道办集中受理平台转街道相关执法机构跟进处理;

  (三)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培训指导。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综合执法部门加强对街道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根据不同时期的实际情况,强化对生产作业人员的技能培训,提升安全生产意识;区应急管理、公安消防监管、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街道相关执法机构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考核,明确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其他常见违法行为查处工作的执法指引。

  第二十条  日常巡查。街道办事处(包括网格员、第三方机构等)、社区工作站、物业管理单位定期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开工备案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开展日常巡查并及时整治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物业管理单位受理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其自行组织开展备案范围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二)社区工作站受理备案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当及时报告街道办事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备案情况检查和日常巡查;

  (三)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属地网格员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开展辖区内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  隐患整治。网格员、街道办事处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或物业管理单位巡查人员(以下统称巡查人员)应按照有关检查指引的规定,对巡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一)发现未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或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指导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上报街道处理;

  (二)发现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并向本单位报告;对拒不执行的,上报街道处理;

  (三)发现存在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或应当办理施工许可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辖区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二条  执法查处。对于拒不执行制止或整改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查处:

  涉及小散工程的,由巡查人员上报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涉及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巡査人员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街道集中受理平台,再由平合管理部门按执法事权分工通过智慧监管系统转街道安全管理、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涉及零星作业其他违法行为的,由巡查人员通过智慧监管系统上报街道集中受理平合,再由平台管理部门按执法事权分工通过智慧监管系统转街道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据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超出街道相关执法机构权限的,按执法事权分工上报区物业管理、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四)对于物业管理单位未尽职履职的,由街道办在智慧监管系统上对相关物业管理单位及相关负责人员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纳入信用管理,再由平台管理部门对各街道填报的相关信息在该系统审核后报区物业管理部门或征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完工核销。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完工后,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及时将完工情况告知备案受理单位,由备案受理单位对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进行备案核销;巡查人员发现已完工但未办理完工登记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应及时督促建设单位或业主办理备案销号手续。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小散工程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或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报送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市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曝光、约谈、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措施。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以及承接小散工程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业主以及承接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是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应依法调查处理,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存在下列失信行为的,按照《深圳市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深府〔2017〕57号)等有关规定,纳入失信联合惩戒体系,对相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一)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对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

  (二)被责令停止施工或作业,但拒不执行的;

  (三)施工或作业活动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二十七条  区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依法依规予以问责处理。

  第二十八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二十九条  鼓励市民群众通过12350热线等渠道积极参与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和相关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单位,是指投资小散工程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本细则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管理单位包含物业服务企业和股份合作公司。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业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合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并自行对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区域内物业进行管理的股份合作公司。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房建设部门会同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1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申请表

  2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工备案回执

  3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责任承诺书

  4福田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备案资料清单

  5福田区小散工程检查指引

  6福田区零星作业检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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