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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1-08-13 17:10来源 :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信息索引号 : /2021-9059839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办法》已经2021年7月30日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暨福田区老旧住宅区(棚户区)改造和综合整治指挥部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福田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2021年8月12日

  深圳市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

  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福田区旧工业区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升级改造工作,进一步规范相关组织实施工作,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二八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市府令第290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更新实施工作的暂行措施》(深府办[2016]38号)、《关于规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深规土[2017]214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本工作办法适用于福田辖区内旧工业区因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产业及配套功能、改善空间环境品质等目的增加面积不超过现状建筑面积百分之十五的电梯、连廊、楼梯、配电房等辅助性公用设施的情形。

  第二章申报条件

  条  拟申报项目应以栋为单位,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或者其委托的单一市场主体申报。项目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由全部物业权利人共同委托的单一物业权利人或者单一市场主体申报。

  条  拟申报项目的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中约定的使用年期应处于有效期内。

  第三章办理流程

  条  项目申报材料(除特殊要求,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如提交复印件需验原件):

  (一)申请书及更新意愿汇总表;

  (二)申报委托协议;

  (三)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及经办人身份证);

  (四)土地及建筑物权属证明资料(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房地产证等);

  (五)拟申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报告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物结构安全检测机构出具);

  (六)拟增加的辅助性公用设施的彩色建筑方案文本(A3)、建筑专业蓝图等,包括纸质材料2份、电子数据光盘1张(设计文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

  (七)视项目具体情况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条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

  申报材料不齐全或初审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一次性进行补正告知或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初审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项目改造意愿达成情况及拟申请改造部分总平面布局示意图进行10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地点和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现场、属地街道办、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办公场所以及部门网站、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

  公示结束后,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对公示意见进行汇总和处理。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审议通过后,核发《关于XX项目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相关事项的复函》,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局、区规划和土地监察局、属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

  条  项目完成建设后,申报主体应向市地籍测绘大队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测量,并将竣工测量报告报送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

  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核实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函复申报主体并说明理由;核实符合要求的,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向申报主体出具《关于XX项目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建设情况的复函》并抄送区住房和建设局、区规划和土地监察局、属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后,项目方可投入使用。

  

  条  本工作办法由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工作办法自2021年8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附件一:《关于XX项目申请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相关事项的复函》

  附件二:《关于XX项目增加辅助性公用设施类综合整治建设情况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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