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2-19 17:32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3-11056772
- 文件类型:区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
- 政策问答平台:点击进入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3〕12号
- 信息索取号: /2023-11056772
- 责任部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四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2月19日
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的临时建设行为,加强对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管理,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49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福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田区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 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坚持规划控制、功能管制、保护生态的原则,严格审批、严格管理。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以下简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是辖区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主管部门,负责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及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依法制定和修订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管理的相关政策;
(二)受理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申请并进行审核;
(三)组织、协调相关单位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申请进行核查;
(四)建立台账,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实行动态跟踪管理;
(五)指导、监督各街道办事处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日常监督检查、到期拆除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区水务局、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等市政府工作部门福田派出机构、福田区政府工作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对已批的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进行日常监管,对建设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改建、扩建,未按照审批内容建设,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逾期未拆除的临时建筑依法进行查处,以及职责范围内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六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与相关市政府工作部门福田派出机构、区政府其他相关工作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建立相互告知机制,告知内容包括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等信息,确保信息互通共享。
第三章 建设要求
第七条 已出让国有土地上可建设的临时建筑包括:
(一)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二)施工或勘察类临时建筑;
(三)经区产业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认定,在已出让工业仓储用地上因生产急需搭建的临时配套设施;
(四)单独建设的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等;
(五)因重大公共利益需要而建设的临时建筑;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临时建筑。
第八条 除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
(一)影响国土空间规划等各层次规划实施的;
(二)已列入城市土地整备项目、城市更新项目、城中村(旧村)整体拆建改造范围及近期需要埋设市政管线路段的;
(三)城市快速道路、市政道路等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用地范围内的;
(四)影响防洪、泄洪及河堤结构安全的;
(五)压占城市给排水地下管线及设施,或压占城市电力、电信、燃气等地下管线的;
(六)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且未做好相关防御工作、未消除安全隐患或存在矿产压覆的;
(七)位于福田中心区范围内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得建设或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其他情形。
前款第(七)项福田中心区指北至莲花路,南至滨河路,东至彩田路,西至新洲路所围合的区域。
第九条 除建设工程项目红线范围以内的施工类临时建筑外,在已出让国有土地范围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必须依本办法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建设。
第十条 在已有建筑物的土地上新建临时建筑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申请人应当取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的书面同意,并且必须取得受到临时建筑项目建设和使用直接影响(含通风、采光、气味、光污染、给排水、通行等)的业主的书面同意。
在住宅区内增建临时建筑的,除应遵守前款规定外,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还应在许可前组织听证或在住宅区公共区域公示增建临时建筑的相关申请资料,公示期限为十五日。公示或者听证工作由项目所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协助。
第十一条 在已出让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正确处理截水、排水、排污、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十二条 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原则上不得临街开门,建筑层数不超过两层,总建筑高度原则上不超过12米。
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应由相关区产业部门、申请人所属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专题论证。经专题论证确认后,可按实际需要合理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
第十三条 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不得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永久性结构形式,如采用装配式建筑,应选用方便拆除的结构形式。
第十四条 临时建筑屋面色调色彩需与周边建筑、环境相协调,不能破坏城市整体风貌。
第四章 申请、受理和审批
第十五条 申请已出让国有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或红线图);
4.符合《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房建类)报建文件编制技术规定》要求的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后,开展预审并同步将有关材料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征求书面意见。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将书面意见反馈至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负责核查临时建筑所占用地的出让信息等情况,核查涉及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的情况,是否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区,是否涉及深圳市古树名木保护范围,以及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核查。
(二)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负责核查临时建筑是否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及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核查。
(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对临时建筑结构安全设计、消防设计提出指导意见,并按规定受理临时建设工程消防行政许可(备案),以及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核查。
(四)区城市更新和土地整备局负责核查临时建筑是否影响城市更新计划、土地整备计划的实施,以及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核查。
(五)区水务局负责核查临时建筑是否符合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要求,是否需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备,是否影响防洪泄洪,是否涉及水库、河道管理范围线、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线且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压占城市给排水地下管线及设施,以及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核查。
(六)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对涉及占用绿地、迁移或砍伐树木的临时建筑项目进行核查,以及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核查。
(七)深圳市福田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核查临时建筑是否符合消防相关规定,以及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核查。
其他市政府工作部门福田派出机构、区政府其他工作部门、福田区各街道办事处、福田区供电、供气、供水等公共企事业单位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出具相关核查、研究意见。
第十七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收到各相关部门、单位的意见后进行综合审查。
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等问题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资料清单及补正期限,并告知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依法受理申请并按以下情况分别报送审议:
(一)施工或勘察类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申请,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通过局务会会议审议;
(二)除施工或勘察类之外的其他类型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初审后提请区临时建筑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议。
第十八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作出决定,依法需要听证、专题论证、专家评审、检验、检测、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九条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决定准予许可的,向申请人核发已出让国有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决定不准予许可的,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函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已出让国有土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应对临时建筑的使用性质、位置、建筑面积、平面、立面、高度、结构形式、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 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批准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且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从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之日起计算。
使用期限届满确需延期的可申请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且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剩余期限。
申请人拟申请延期的,在申请之前应取得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结构安全出具的临时建筑检测鉴定或安全评估报告,以及针对消防安全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申请人应当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出延期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延期申请表;
2.申请主体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证明(含宗地图或红线图);
4.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收到延期申请和符合要求的资料后,依程序进行审查并在使用期限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临时建筑施工期间应在现场显著位置标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总平面图;建成使用前应在显著位置设置标志牌,标志牌内容包含建设单位名称、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名称和编号、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使用功能和使用期限。
第二十三条 申请人是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在临时建筑的建设施工、运营管理、自行拆除等过程中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申请人应当主动接受和配合区住房和建设局、区消防救援大队、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必须在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筑,其中临时施工用房和为商品房展销服务的样板房、售楼处,必须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前自行拆除。
申请人应当按时、无条件、无偿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并恢复原地貌,拆除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已出让国有土地临时建筑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要求而需要拆除的,申请人必须服从并且按规定时间自行拆除一切临时建筑,清理场地并且恢复原地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违法进行临时建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辖区街道办事处应依法查处:
(一)未经批准建设临时建筑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自行拆除的;
(四)擅自改变临时建筑使用性质和功能的;
(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建设临时建筑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批准的,由原批准部门依法撤销批准的文件,依法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或勘察类临时建筑,是指在建设过程中服务于城市建设工程的各类临时施工或勘察用房。
第三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实施规划许可等工作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三十一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相关政策解读: 《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解读部门: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联系电话:0755-83911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