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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23-12-19 17:32来源 : 福田区规划土地监察局 信息索引号 : /2023-11056776

  一、《深圳市福田区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临建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印发的《关于我市临时用地审批职权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22〕105号),临时用地审批和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筑类)等6个事项已被收归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实施。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职权调整的决定(2023)》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由区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行使。依职责,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承接了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工作。

  我区现有的《深圳市福田区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9〕6号)仅对临时用地进行规定管理,《深圳市福田区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福府办规〔2018〕18号,下称“原办法”)则即将到期,且原办法未明确区分未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和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若干规定亦已不合时宜。在这样的背景下,针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我区有必要尽快制定一部新的《临建办法》。

  二、《临建办法》的起草目的是什么?

  答:我区原办法即将到期,且若干规定已不合时宜。此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深规划资源〔2019〕213号),进一步规范了临时建设行为。

  因此,有必要结合该通知的规定、现有审批实践以及“深圳90”改革要求,制定符合当下需求的《临建办法》,以指导我区更好地开展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工作。

  三、《临建办法》的制定依据是什么?

  答:《临建办法》的制定严格遵循上位法律依据,其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2019〕213号)等。

  四、《临建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临建办法》的制定是为了指导我区更好地开展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工作,相关主要内容有:

  (一)《临建办法》第二条首先明确了适用范围

  第二条明确规定:“适用于福田区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

  (二)《临建办法》第四、五、十六条明确了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明确了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是辖区内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主管部门,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福田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福田管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开展对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第十六条进一步细化规定了各相关部门对临时建筑申请应出具的核查意见。

  同时明确了由各街道办负责对已批的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进行日常监管,负责依法查处违反规划等违建行为。

  (三)《临建办法》第七、八条明确规定了可建设临时建筑的主要类型,同时规定了不得建设的负面清单情形

  根据《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建筑规划管理的通知》 (深规划资源〔2019〕213号)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区土地资源开发强度高、空间资源紧缺,从而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临建办法》在第七条规定了可建设的临时建筑范围。

  同时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的要求,《临建办法》第八条细化规定了我区不得建设临时建筑的负面清单情形。

  (四)《临建办法》第十二条完善了对突破层高、建筑高度等特殊情形的审批规定

  结合近期深国交临时建筑的审批实践经验,对“因特殊工艺要求需增加层高和建筑高度的”,明确规定了“应由相关区产业部门、申请人所属主管部门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组织专题论证。”

  (五)《临建办法》第十七条设立了分级审批机制,提高审批效率

  根据第十七条规定,施工或勘察类临时建筑的规划许可申请,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通过局务会会议审议;其他类型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由区规划土地监察局初审后提请区临时建筑规划审批领导小组审议。通过设立分级审批机制,能有效提高审批效率。

  (六)《临建办法》第二十一条和二十三条强化安全监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临时建筑的安全使用直接关乎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是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为此,《临建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申请人拟申请延期的,在申请之前应取得并向区规划土地监察局提交第三方专业机构针对结构安全出具的临时建筑检测鉴定或安全评估报告,以及针对消防安全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此外,《临建办法》第二十三条还明确规定:“申请人是已出让国有土地上临时建筑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需在全流程中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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