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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信息提供日期 : 2026-04-30 10:34来源 : 福田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索引号 : /2026-1276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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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 文 号:福府办规〔2026〕3号
  • 信息索取号: /2026-12760815
  • 责任部门: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驻区各单位:

  《福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八届九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4月24日


福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确保就业补助资金的安全和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181号)及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指经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批准,及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用于促进我区就业创业工作而设立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来源包括:

  (一)区财政预算安排补助拨款;

  (二)上级财政部门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经区政府批准纳入就业补助资金的其他资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联席会议负责统筹全区就业促进工作。

  区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就劳办”)设在区人力资源局,负责具体工作落实。

  第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区财政局、区国库支付中心是就业补助资金的监管部门,区人力资源局是就业补助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是就业补助资金的具体管理和使用部门。

  第六条  区财政局职责

  (一)负责审核就业补助资金的年度预算,按程序报批;

  (二)负责保障就业补助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

  (三)负责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负责就业补助资金整体预算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七条  区国库支付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补助资金会计核算工作;

  (二)负责协助各就业补助资金管理部门做好就业补助资金预算使用情况的控制和监督;

  (三)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中发现的违纪线索,移交区纪委监委处理。

  第十条  区人力资源局职责

  (一)负责汇总区就业补助资金年度预算、支出总体情况;

  (二)负责对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进行业务指导;

  (三)负责对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

  (四)负责就业补助资金办事指南的信息公开工作;

  (五)负责统筹经市、区政府批准的与就业创业工作密切相关的事项;

  (六)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审批、支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批、支付港澳台青年实习补贴;

  (五)负责受理、审批、支付福田区创业孵化基地一次性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年审优秀一次性补贴;

  (六)负责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七)负责执行经区就劳办协调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负责就业补助资金的预算申报;

  (二)负责受理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三)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吸纳脱贫人口就业岗位和社保补贴、吸纳退役军人就业补贴、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吸纳就业补贴及社保补贴、家政服务企业商业保险补贴;

  (四)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港澳青年初创企业配套资助;

  (五)负责受理、审批、支付小微企业社保补贴、青年见习补贴、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大湾区职场导师计划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六)负责受理、审核就业失业登记、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七)负责定期对就业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及预算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八)负责执行经区就劳办协调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职业介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社保补贴、岗位补贴、见习补贴、实习补贴、生活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创业补贴、创业孵化基地补贴、吸纳就业补贴、商业保险补贴,以及上级规定或经区政府批准同意的其他项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补贴项目的对象、标准、申领、发放等事项按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及区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职工宿舍建设及维修,交通工具购置及运维支出;

  (二)发放工作人员工资、津贴补贴等支出;

  (三)“三公”经费支出;

  (四)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五)办公设备及耗材、报刊书籍订阅、走访慰问等支出;。

  (六)赛事组织实施经费、奖金等支出;

  (七)按规定应由其他财政资金渠道安排的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不得对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发放本办法中的补贴。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申报和审核

  第十六条  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做好本部门就业补助资金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七条  按照“属地化管理和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就业补助资金实行“谁管理谁审批,谁审批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做好相关补贴的受理、审批、支付等管理工作,严格按要求开展岗位核查工作,同时及时准确做好就业补助资金拨付核算、台账登记、资料归档及使用情况统计报表等工作。

  第五章  资金使用和监督

  第十八条  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应对就业补助资金建立独立经费项目进行核算,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就业补助资金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绩效管理。当年确定存在经费缺口的,由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或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区人力资源局统一汇总报区财政局,经区财政局审核,并按照相关程序报批后,下达资金指标,年度结余就业补助资金按财政结转结余资金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建立公示机制。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做好各项补贴资金安排的信息公开工作,将年度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在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事项外,就业补助资金相关信息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

  第二十一条  就业补助资金应建立监督机制。区人力资源局对补贴项目的实施情况及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补助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配合区审计局、区纪委监委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和各街道办事处按照市、区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加强岗位核查,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骗取补贴的,一经发现,由发放补贴的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依法追回。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就业创业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依责任、依程序管理使用就业补助资金,对受理的各类就业创业援助补贴申请要在规定时限内审核支付完毕,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他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对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在就业补助资金受理、审批、支付等环节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反映情况,街道办事处或区人力资源综合事务中心应当指定专人进行沟通解释。申请人仍然不满意的,可以向区人力资源局投诉,区人力资源局对投诉事项应当依法调查、处理并回复。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规定调整的,按照新法律法规和政策性文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相关政策解读: 《福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政策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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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部门:福田区人力资源局

联系电话:0755-82918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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