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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中介机构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信息提供日期 : 2018-11-16 00:00来源 :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福田区财政局 福田区审计局 信息索引号 : /2018-11069102
  • 文件类型: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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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息索取号: /2018-11069102
  • 责任部门: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 福田区财政局 福田区审计局
  • 公开类型:主动公开

  一、如何理解《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2017年2月22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印发《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有关规定的研究意见》(法工委函〔2017〕2号),认为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竣工结算依据的规定在法律上存在“扩大了审计的效力范围、限制民事权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权限”等问题,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对所制定或者批准的与审计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开展自查,对有关条款进行清理纠正。

  2017年4月7日,深圳市人大计划预算委员会向市审计局转发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做好对与审计相关的设区的市法规开展研究和自查工作的通知》(粤常法函〔2017〕82号),要求对直接规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或者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以审计结果作为竣工结算依据的条款提出自查研究意见、理由和依据。

  2018年1月12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修订了《深圳经济特区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18年1月18日,市政府修订了《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市政府办公厅修订了《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自此,深圳不再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依据,政府投资审计工作退出建设管理链条、回归监督本位。

  2018 年4 月10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5 号),《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印发。

  为保障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进度,组织做好过渡期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工作,确保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决)算审核工作无缝衔接,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六届一百零二次)、《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5 号)等相关文件精神,我局起草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中介机构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通过召开座谈会、发函、网上公示、上门听取等方式向各部门和业界征询多轮修改意见,并就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后报送给区政府。

  2018 年4 月21 日,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联合印发了《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中介机构预选库管理办法(试行)》(简称《办法》)。

  二、《办法》编制有哪些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2006年第149号令);

  5、《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7、《审计法实施条例》;

  8、《审计署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的通知》;

  9、《中央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批复操作规程》(财办建〔2018〕2号)。

  (二)省市区相关政策法规

  1、《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省府令第205号);

  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改革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15〕73号 );

  3、《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40号);

  4、《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六届一百零二次); 

  5、《深圳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深府规〔2018〕2号);

  6、《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办法》(福府规〔2017〕3号);

  7、《福田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17〕4号);

  8、《福田区政府投资项目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试行)》(福府办规〔2017〕10号)。

  三、《办法》编制的思路是什么?

  工程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中介机构预选库的建立,服务于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的管理监督工作。在编制《管理办法》时,应充分考虑预选库管理责任主体的多样性、审核工作的严谨性、审核中介机构的专业性特点,明确预选库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预选库遵循的原则和应用范围,明确预选库的准入条件、申请和录取程序、使用和管理、退出机制和法律责任。

  四、如何理解《办法》的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预选库入库”、“预选库使用”、“成果质量要求”“预选库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个章节,共四十七条,在附件中对中介机构申报入选预选库的资格条件、评审条件以及使用备案流程作出规定。

  在具体机制设计上,《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预选库的应用范围。《管理办法》在总则中对预选库的应用范围予以明确,原则上适用于区政府投资项目或区政府确定国有投资项目,服务于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决算审核工作。

  2、划分预选库多方监管部门权责。基于审核服务覆盖全过程造价咨询的特点,预选库监管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区发改局负责预选库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订,委托概算协审中介机构,核查协审报告;区审计局负责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预算、结算、决算审核报告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中介机构审核质量进行核查,对中介机构审核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区住建局负责日常监管,由区建工局负责预选库的招标入库工作。

  3、规定预选库的入选条件和规则。对审核中介机构申请入库的基本条件和禁入条件分别列明,主要包括机构类型、软硬件配备、资格资质持有、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预选库主要面向甲级工程造价咨询公司进行招募,且每个审核中介机构在单一项目中只能选择概算预算审核服务或结算决算审核服务中的一项工作。

  4、明确预选库的入选程序和要求。预选库以公开招投标的方式建立,列出了申请入库需提交的相关证明文件,规定了预选库入选工作共分为公告、报名、资格后审、评标、定标、中标通知和网上公告等7项程序。预选库的入选采用定性评审法评标,直接票决定标法定标。评定标主要从经济实力、技术实力、资信水平等方面进行评审。

  5、规范预选库的使用规则。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从预选库中选取审核中介机构,委托其他单位需经区政府相关会议批准。建设单位从预选库选定审核中介机构的方式,根据单项服务费用的金额分为三档。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可自行选定直接委托;50-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宜采用随机抽签方式选定;100万元及以上的,宜采用多方比选择优确定。建设单位应在确定审核中介机构30日内签订合同并报区住建局备案,50万元以上的需按程序向监管部门备案。

  6、严格规范工程造价审核质量要求。根据《广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单位及其工程造价专业人员应当保证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编制质量,严格控制质量偏差。编制投资估算、概算、预算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文件的质量偏差率,分别不得超过规定的20%、10%、5%、5%。”并依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了概算误差10%,预算误差5%,结算决算误差执行市政府有关规定。

  7、规范预选库的监督管理。建立履约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由建设单位对审核中介机构的履约情况进行评价,由区住建局审查并公布预选库内审核中介机构的履约评价及资格状态,审核中介机构可对履约评价提出实名投诉。预选库内审核中介机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时,应及时主动向区住建局和建设单位报送相关材料,否则作出违规处理。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审核中介机构,可暂停其承接政府投资项目审核服务资格6个月。

  8、明确预选库的退出方式。预选库内审核中介机构可主动申请退出预选库。建立黑名单机制,由区住建局实时公示不良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将因严重违规被清出预选库的、资格条件发生变化未主动申报且情节严重的审核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

  9、明确预选库相关单位的法律责任。对预选库内审核中介机构、建设单位以及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在预选库建立、使用、管理过程中涉及的法律责任予以明确,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追责。

  五、《办法》的有哪些亮点和创新点?

  在总结和吸收相关政策法规和相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完成了具有福田特色的审核中介机构预选库设计。《管理办法》的亮点和创新点具体包括:

  (一)优化全过程造价咨询管理模式。在市级相关政策要求由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结算、决算审核报告的新管理模式基础上,将概算、预算审核同步纳入《管理办法》,实现全过程造价咨询审核业务逐步向社会中介机构转移。有效缓解审核部门审核任务重与审核力量不足的矛盾,将工作重点转至对审核报告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拓展有关部门审核工作的广度和深度。

  (二)提高了造价咨询单位的入库标准。《管理办法》广泛征求各部门和造价行业公司的意见,高标准选拔资质水平最高甲级优秀企业入库。提高了企业申报预选库所需满足的专业资质等级、注册资金、工程业绩、安全生产等要求。

  (三)缩短了代建单位的招标时限。《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结算及竣工决算审核服务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讨论稿)拟建立约500家单位的审核单位,且咨询费用超过招标限额标准(50万元)的项目仍需要公开招标,已建立预选库的建设单位可直接选用。因此我区《管理办法》提出建立预选库,建设单位可直接从预选库中直接选取审核单位,选取方式包括直接委托、随机抽签和多方比选择优确定方式,由于预选库内造价审核单位在入选预选库时已通过严格的审查,故委托单位从预选库中选取造价审核单位时可仅对具体项目的技术要求等方面进行比选,有效缩短了招标时限。

  创建阶梯式预选库单位选用规则。按照单项服务费用,将预选库单位选用方式分为三档,50万元以下直接委托,50-100万元随机抽签,100万元以上多方比选择优确定。符合资质条件下,同一项目的概算预算审核原则上选用同一家中介机构,结算决算审核原则上选用同一家中介机构,但概算预算和结算决算不能选用同一家中介机构。建设单位原则上应从预选库选用审核中介机构,特殊情况需经批准后另行委托。

  (五)提高审核工作的质量和效率。通过预选公开招标的方式,优选出一批专业从事造价、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作为备选审核中介机构,以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造价审核的质量。多家机构参与审核,分散全过程造价审核的工作量,大大提升全过程造价审核的效率。

  (六)提升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程度。改变以往工程造价审核工作以政府为主的模式,将工程造价审核的主要工作向社会转移,政府工作重点转向监督管理。审核中介机构深入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工程造价的审核监督,有效提升了社会力量在政府投资监督上的参与程度,显著提升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的透明度。

  (七)积极响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指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以审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结算依据有关规定提出的审查建议的复函》发出后,省、市级政府积极响应,将相关条例和办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计划,并已取得一定工作成果。将审核业务逐步转向审核中介机构,政府部门对审核报告负监督管理责任,积极回应了上级政府相关工作安排,实现市、区政策的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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