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介
2007年,李某和张某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分别生育长子李某甲、次子李某乙。刚开始,夫妻俩的感情十分融洽,生活过得幸福美满。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的感情也逐渐出现了裂痕。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张某带着李某甲、李某乙离开与李某共同居住处,此后,张某及两子一直与张某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张某、李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一年后,李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李某甲、李某乙名下相应银行存款。其中李某甲、李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成长过程中接受他人赠与所得,共计18万元。
二、案件处置与法律分析
李某和张某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致同意离婚及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现在要求分割两子李某甲、李某乙名下存款。上述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李某、张某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权随意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李某要求分割李某甲、李某乙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未成年人的各项基本权利都应当受到法律全面且周延的保护。本案中李某甲、李某乙名下的存款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的来自长辈的赠与,这一赠与应当属于长辈对晚辈的财产性赠与。尽管二人在接受赠与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从保障未成年人财产权的角度出发,即使是在未成年人未满八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接受赠与的意思由监护人作出,也不能改变该财产属于未成年人本人的结果。
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均不能以监护人的身份要求分割属于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只能由法定监护人代为管理,财产本身的所有权依然归属未成年人。受传统观念影响,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缺乏重视,实践中将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等财产据为己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父母应当具有相应的意识,以身作则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三、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