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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深圳市“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我市广大妇女在构建和谐深圳、效益深圳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加强“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巾帼文明岗”管理办法》中定义:“巾帼文明岗”是以妇女为主体,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工作岗位上创建的体现高度职业文明,创造一流工作业绩的集体。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是“巾帼建功”活动的重要载体,秉承“以服务为核心,以创新为灵魂”的理念,以推动社会文明、促进妇女发展为目标,积极追求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的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凝聚、团结、教育、带领各行各业妇女树立行业文明新风,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建功立业的有效形式。

第二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在女性比较集中的行业、单位中开展。凡符合创岗条件的单位,均可参加“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

第三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纳入创建单位经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实际,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发展创新的原则,确保创建活动的质量和“巾帼文明岗”的社会信誉。

 

第二章   创岗条件和要求

 

第四条  创建“巾帼文明岗”应具备的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女性人数超过一半,成立创岗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中至少有1名女性,妇女组织健全,妇女工作有成效。

(二)遵纪守法好。岗位成员积极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廉洁奉公,带头树立和倡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业务技能好。岗位成员发扬“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努力学习,爱岗敬业,熟练掌握业务技能,有相当数量的妇女成为岗位能手或标兵。

(四)工作效益好。岗位成员团结协作,工作成效突出,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显著,成为行业榜样;诚实守信,办事公道, 服务优质,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献爱心,讲奉献,受到公众好评。

(五)管理规范好。有创建活动的计划和目标,有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创岗档案健全,接受群众监督的渠道畅通;利用创建网站、网页等现代化信息手段提升文明岗管理水平。

(六)环境建设好。有明示于众的创岗标志,公开服务承诺,岗位环境整洁卫生,各项服务设施齐备、功能完善、运转正常。

(七)组织领导好。创建工作得到领导班子的重视和指导,纳入整体工作安排,统一布置、定期检查、加强管理,维护文明岗的公信力。

第五条  申报创岗单位须参加市妇联举办的学习培训班,在探索中创新、在创新中发展,不断提升文明岗质量。

 

第三章   评选 表彰奖励

 

第六条  “巾帼文明岗”的评选实行申报制,先行创建,自行公示,达到要求再申报。采取自我申报、群众评议、自下而上、逐级报批的办法进行。评选程序是:申报(或推荐)——检查——核准——命名授牌。市妇联每年6月集中接受创建单位申报,申报单位须按《“巾帼文明岗”申报表》要求提供一式三份的申报材料;经市妇联牵头组成的考评小组检查验收后,达标岗由市妇联统一进行命名授牌。

第七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由市妇联每年集中命名授牌一次;各单位应落实激励措施,将对文明岗的奖励纳入本单位奖励机制,与工资奖金、入学深造、晋级晋职等挂钩,对获得“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的集体和贡献突出的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要借助新闻媒介大力宣传文明岗及其成员的先进经验和典型事迹。

第八条  “巾帼文明岗”集体的主要女性负责人,应列入单位干部培养的重点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提供学习、锻炼、使用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职晋级;有加入中国共产党意愿的文明岗成员,可以优先列为培养发展对象。

 

第四章  考核、监督与管理

 

第九条 市妇联负责对全市各创建单位、各行业开展的创建活动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和组织指导,制定修改有关政策和考评标准;负责管理申报、考核验收及命名表彰工作,考核验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一听,听取申报单位创岗领导小组的工作汇报;二看,实地考察创岗氛围、档案管理、服务质量、现场秩序等情况;三评,了解申报单位服务对象对创建成效的评价;四议,考评小组根据第四条规定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议。

第十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挂牌制度,凡获此荣誉称号的集体要将奖牌悬挂在岗位现场的醒目位置,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公布监督电话,聘请社会监督员文明岗成员通过佩戴“巾帼文明岗”胸章、派发“巾帼文明服务卡”等方式,接受公众监督并确保投诉渠道畅通

第十一条  “巾帼文明岗”创建活动应持续有效地长期开展,授牌后采取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和自我测查相结合的办法,有条件的行业可进行交叉检查,形成横向互动的检查、交流、评议的机制,加强对“巾帼文明岗”的日常监管。

第十二条  “巾帼文明岗”实行动态管理,考核过程实行红黄牌制。对首次考核中发现创建成效不达标者,出示黄牌警告,发出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到期仍不达标者,出示红牌,撤消其荣誉称号。市级“巾帼文明岗”定期自查,自查情况由各单位存档备查,并报市妇联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巾帼文明岗”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由市妇联取消其荣誉称号:

1、本岗成员中有违法违纪现象的;

    2、工作中发生责任事故的;

    3、被新闻媒体曝光或受群众检举,经查证情况属实,造成不良影响的;

4、在文明单位评比、行风检查及计划生育检查、社会治安检查中不合格的;

    5、若单位撤并,视为自动取消荣誉称号。文明岗单位应主动申报,填报《取消“巾帼文明岗”称号申报表》,市妇联核准后,收回牌匾。

 

第五章     

 

第十四条  市级“巾帼文明岗”牌匾由市妇联统一制作,规格500mmx350mm;市级以下的为480mmx300mm,字体及颜色参照市级岗牌匾制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巾帼文明岗”,各区、行业、系统、单位可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企业的创岗工作根据深工[2006]53号文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改、变更、解释的权限,属于深圳市妇联。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0年颁布的《深圳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管理办法》(深妇[2000]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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