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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普法故事——配偶一方可否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致电妇联求助,称丈夫罗某多次瞒着自己将自己每月收入的大部分用于打赏网络主播、购买奢侈品等,自己发现后,多次制止,但罗某始终不以为然,称钱款是自己挣的,王某无权阻止自己处分该笔钱款。

  案件处置与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尝试拨通罗某电话了解情况,罗某表示自己的工资收入比王某高,认为自己的消费行为并无不妥。工作人员对罗某进行普法,告知其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因此王某对于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同等的处理权;而罗某未经过王某同意就随意打赏主播等大额消费的行为超出了日常家庭生活所需,也损害了王某的权益。之后,工作人员耐心对罗某进行劝解,并建议如果该钱款系罗某为了共同家庭生活所需而花费,在数额较大的情况下,可以先和王某商量后再行决定。经过一番劝解,罗某认真思虑后,称自己会与妻子好好沟通。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于双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也即“家事代理权”。但是如果一方擅自处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事前未经另一方同意事后亦没有取得另一方追认,且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则该处分行为并不当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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