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否遭遇过职场性别歧视、婚姻家庭矛盾纠纷?
为增强妇女同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福田区妇联精心准备了妇女权益相关的法律法规,供大家参考学习。
我国维护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及婚姻家庭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及地方的《女职工保护条例》等。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一千零五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一千零五十七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另一方加以限制或者干涉”。
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出现有关情形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章“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中,共有六条对女职工进行了特殊保护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条规定“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采取必要措施,逐步完善保障妇女权益的各项制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人身权利、婚姻家庭权益都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五条进一步规定“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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