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出现纠纷
李某与陈某于99年协议离婚,之后又同居,期间矛盾冲突不断,女方决定与男方结束同居关系,男方不同意,经常骚扰女方,并伴有暴力。2000年初,男方胁迫女方取走协议离婚时给女方20万元中的10万现金。女方无耐求助妇联帮助,妇联通过多方了解,取证、核实,与男方谈心、讲法、论理。通过深入细致,和风细雨的调解工作,男方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主动将10万元人民币退给女方。最后在妇联的主持下,由双方单位和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解除同居关系、互不干扰。使问题得到圆满解决。
2、包养二奶
2000年四月,我会接到来自广州的黄女士的投诉,其丈夫陈某在我区鹿丹村包一“二奶”高某。可能已生育孩子。我们迅速与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取得联系,查实确有其人。桂园计生办连夜出击,将“二奶”高某带去问话,并对其处以罚款。由于高某始终不肯说出孩子父亲的姓名和出生地。我们只好去医院调查,结果在市人民医院查实孩子的出生证,父亲的确是黄某的丈夫陈某。整个取证过程迅速、快捷,同时还为黄女士解决了住宿之困。使她非常激动。另外该证据为其以后在诉讼中取得胜诉,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