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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 普法故事——夫妻一方给第三者转账,配偶该如何维权?


  一、案情简介

  陈女士致电福田区妇联,称其与丈夫结婚多年,今年一月份的时候发现丈夫自2023年年初开始就有出轨行为,并且在这期间不断给第三者转账,转账金额高达10万元,丈夫还给第三者购买礼物,通过线上购买的方式寄到第三者家中,除此之外二人还有开房记录。经陈女士与丈夫沟通,丈夫已承认错误,但是第三者认为婚外情发生的过错主要在陈女士的丈夫对她穷追不舍,陈女士问这种情况是否能让第三者返还款项,她该如何维权。

  二、案件处置与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陈女士,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原则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丈夫擅自将财产以转账的行为赠与给第三者的行为侵害了陈女士的财产权益,违背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更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已经明确该种行为是无效行为。

  因此,陈女士丈夫的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应认定为无效,若第三者拒不返还受赠的财物,陈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者返还。

  三、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

  第七条

  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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