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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法治宣传教育系列活动 | 普法故事——恋爱期间的财物赠与,分手后是否可以要回


  一、案情简介

  王女士致电福田区妇联,称其与张先生交往1个月,期间张先生为王女士购买鞋子、包包等礼物,承担了外出游玩等恋爱支出费用。一个月后,因两人情感不合,王女士提出分手。不久后,王女士接到法院来电,法院称其被张先生起诉,张先生要求王女士将恋爱期间为其花费的2万元全部返还,王女士询问是否需要返还该笔费用。

  二、案件处置与法律分析

  工作人员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王女士,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转移给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恋爱期间对于金额比较小的财物赠与,比如生日礼物、节日礼物、购置衣服包包、请客吃饭的费用,或者小金额的转账以及特殊节日的“520”“521”“1314”等金额的转账,一般属于恋爱期间为培养感情的一般性赠与,受赠方接受后无需返还;如赠与财物较为贵重,如买房、买车或者大金额的转账,一般认为是以结婚或者维持恋爱关系为目的的赠与,属于附条件赠与,当恋爱关系终结后,双方共同生活或者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要求受赠方返还。

  因此还需综合张先生与王女士二人恋爱期间的长短、张先生支出的实际情况、二人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双方相互沟通的意思表示等情况来判断张先生所主张的2万元是否超出一般意义上恋爱男女之间正常交往范畴内的支出,是否需要全部返还。

  三、阅读延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六十五条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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