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申请指引
  • 单位申请指引
公民个人提出申请的,须提交: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两份原件);参考格式
(二)行政机关所作决定(复印件,核对原件);
(三)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交:
1.授权委托书(原件);参考格式
2.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3.律师代理的,须提交律师所函、律师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五)亲属申请复议的,须提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六)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须提交利害关系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据材料。

受理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
(五)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
(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
(七)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决定或者工伤认定结论不服;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
(九)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
(十)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
(十一)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
(十二)申请行政机关依法给付抚恤金、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保障,行政机关没有依法给付;
(十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行政协议;
(十四)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
(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

受理条件

(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
(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五)属于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
(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

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用书面审查办法,没有开庭质证的程序, 为了最大限度地减少争议,我办在签收申请材料时,对提交复印件须核对原件,请予理解。

办理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锦峰大厦27楼行政复议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

0755-88992680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

1.【受理审查期限】自收到行政申请复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予以受理,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2.【案件审理期限】一般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6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案件情况复杂,可以适当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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